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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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組織法 第 7 條
時間: 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相關歷史條次

第七條 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現行條文)
  國民大會集會相關規則或辦法,由秘書長擬訂,提報主席團核定後施行
  。
第七條 中華民國91年5月17日
  國民大會集會相關規則或辦法,由秘書長擬訂,提報主席團核定後施行
  。
第七條 中華民國86年5月2日
  國民大會開會時,得設程序委員會、紀律委員會;修憲及行使同意權時
  ,得設審查委員會。各委員會之組織,由國民大會定之。
第七條(各委員會之設立) 中華民國48年12月9日
  國民大會設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案審查委員會、紀律委員會;必要
  時得設特種委員會。
  各委員會之組織,由主席團提請大會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