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08日

條文關聯

  為配合災區重建,特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七十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以下簡稱本基
  金),並依同條第三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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