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及復育計畫擬訂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依國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十六條第
二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一、本辦法之授權依據。
二、國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國土復育促進
    地區之劃定、公告及廢止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其立法原意係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本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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