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國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十六條第 二項規定訂定之。
一、本辦法之授權依據。 二、國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國土復育促進 地區之劃定、公告及廢止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其立法原意係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本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