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級消防組織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6月20日

條文關聯

  為消弭防止水火災害起見,首都及各縣市均應設置消防隊,首都直轄於
  首都警察廳,縣市直轄於縣市警察局。
  前項消防隊,得視當地事實需要,設置總隊、下轄區隊及分隊或隊及分
  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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