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優先權及抵押權統一規定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15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船舶抵押權(mortageshyprthecations)及其他類似之船舶負擔。依船
  舶所屬之締約國之法律成立,並在船籍港或中央機關公開登記者,應認
  為有效,並為其他締約國所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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