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華民國政府同意派遣一技術團,負責執行中華民國政府與索羅門
群島政府依本協定所同意之各項計畫;
二、技術團應與索羅門群島農業漁業部(以下稱農漁部)合作從事下列
各項計畫:
甲、提供社區農民有關稻作及其輪作物生產與行銷之技術協助,包括
農業生產資材 (包括種子、肥料、農藥) ,碾米及噴藥設備之供
應,推廣工作之支援,以及在各省設置農村稻作示範田;
乙、訓練由農漁部所選出之農業工作人員;
丙、生產種子;
丁、作物選種及新農耕技術之引進;及
戊、飼養小型家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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