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依關稅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配合總統一百十一年五月十一日華總一經字第一一一000三九二八一號
令修正公布關稅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就貨棧業者對轉運、轉口貨物之
存放及管理等事項,授權財政部以辦法定之,爰增列該授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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