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關稅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配合總統一百十一年五月十一日華總一經字第一一一000三九二八一號 令修正公布關稅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就貨棧業者對轉運、轉口貨物之 存放及管理等事項,授權財政部以辦法定之,爰增列該授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