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為提升教育品質,鼓勵各級學校教師進修 、研究,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多元之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制度,其 方式、獎勵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因本辦法授權條文 之條次,由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變更為第三十三條第三項,爰修正本 辦法授權條文之條項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