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幼兒園評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之。
〔立法理由〕
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公
布,原第四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評鑑類別、評鑑項目、評鑑指標、評鑑
對象、評鑑人員資格與培訓、實施方式、結果公布、申復、申訴及追蹤評
鑑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條次及項次變更為第四十
六條第三項,爰修正本辦法之授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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