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9日

條文關聯

  為鼓勵教師在職進修,提升教育品質,特依師資培育法第十六條第二項
  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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