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教師在職進修,提升教育品質,特依師資培育法第十六條第二項
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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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稚園及
特殊教育學校(班)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之校(園)長及依法取得教師
資格之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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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在職進修,須與其本職工作或專業發展有關,其方式如左:
一、參加研習、實習、考察。
二、進修學分、學位。
三、其他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可之進修與研究。
前項所稱本職工作或專業發展係指教學與訓輔、課程與教材發展、教學
評鑑、學校行政、教育研究等專業與專門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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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教師在職進修之機構如左:
一、中小學、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
二、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院、系、所或教育學程之大學校院。
三、各級政府設立、核准設立之教師在職進修機構。
四、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委託、認可或核准之學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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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在職進修機構辦理進修學分、學位者,其入學資格、方式與應修學
分數等,應依規定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辦理,並依相關規定發
給學分證明書、結業證書或授予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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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參加
在職進修。
教師自行參加各項進修未經事先報准,應利用公餘時間,不得影響教學
或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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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機構辦理教師在職進修,以利用寒假、暑假、夜間、週未或其他特
定時間實施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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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須服務滿一年以上始得進修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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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在職期間每一學年須至少進修十八小時或一學分,或五年內累積九
十小時或五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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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自行從事與本職工作或專業發展相關之研究、著作、翻譯、創作成
績優良者,得由學校依相關法令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酌予獎勵。
前項研究、著作、翻譯、創作等優良作品,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服
務學校協助出版、製作或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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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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