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及機構聘僱外國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高
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八條第四項及外國專
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配合一百十年七月七日修正公布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將「學校
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
例及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所定學科、外國
語文課程教學、師資養成、課程研發及活動推廣工作」,納入該法第四條
第四款第五目所定「專業工作」。復依該法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
「依第一項但書規定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所定之專業工作,其工作資格
、審查基準、申請許可、廢止許可、聘僱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
教育部定之。」爰修正本條文,就本辦法之訂定依據,增訂外國專業人才
延攬及僱用法第五條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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