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及機構聘僱外國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110008574A號令修正發布 第1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國民教育

立法總說明

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及機構聘僱外國人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
一百零八年五月三日訂定發布。配合一百十年七月七日修正公布之外國專
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已將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公立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及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
驗教育實施條例所定學科、外國語文課程教學、師資養成、課程研發及活
動推廣工作,納入該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五目所定專業工作之範圍,且依該
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聘僱上開條例所定外國人才從事專業工作之辦法,
由教育部定之,爰修正本辦法第一條,將該法第五條第三項納為本辦法之
授權規定。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高
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八條第四項及外國專
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配合一百十年七月七日修正公布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將「學校
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
例及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所定學科、外國
語文課程教學、師資養成、課程研發及活動推廣工作」,納入該法第四條
第四款第五目所定「專業工作」。復依該法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
「依第一項但書規定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所定之專業工作,其工作資格
、審查基準、申請許可、廢止許可、聘僱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
教育部定之。」爰修正本條文,就本辦法之訂定依據,增訂外國專業人才
延攬及僱用法第五條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