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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省市公立藝術館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6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一條
各省、市公立藝術館,應遵照中華民國宗旨與社會教育主要任務,以推 廣藝術教育,提高文化水準為目的,實施社會藝術教育,並輔導學校藝 術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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