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省市公立藝術館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6月17日

條文關聯

  各省、市公立藝術館,應遵照中華民國宗旨與社會教育主要任務,以推
  廣藝術教育,提高文化水準為目的,實施社會藝術教育,並輔導學校藝
  術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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