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所務委員會會議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0月03日

條文關聯

  所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以所長、佐理、課長及各主管人員組織之
  ,會議時以所長為主席,有事故時,由所長指定佐理或資深課長代理之
  ,應出席人員因事缺席時,事前須得所長之允准。
  前項會議之決議,應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
  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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