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所務委員會會議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0月03日

所有條文

  所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以所長、佐理、課長及各主管人員組織之
  ,會議時以所長為主席,有事故時,由所長指定佐理或資深課長代理之
  ,應出席人員因事缺席時,事前須得所長之允准。
  前項會議之決議,應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
  席。

  女所設有主任時,應出席會議。

  本會會議每星期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

  關於左列各項應經本會之議決:
  一、被告衣服臥具飲食及其有關事項。
  二、被告疾病療養衛生及其有關事項。
  三、作業種類課程及勞作金事項。
  四、教化一切事項。
  五、被告性行報告事項。
  六、看守所一切經費收支事項。
  七、看守所建築修繕等事項。
  八、其他行政之重要事項。

  議案有審查之必要時,得由所長於會議前指定人員先行審查,簽註意見
  ,報告所長,提交所務委員會議。

  決議案實施時,如有窒礙難行之處,認有修正之必要者,得報告所長提
  交複議。

  本會會議時,所長須使各課課長主任將前次會議以及所有被告情況,及
  一切事務之施行,並決議案執行經過,為詳細之報告。

  會議時由主席指定人員紀錄。

  本規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