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條文關聯

為保障犯罪被害人與其家屬之權益,提供支持服務及經濟補助,以修復因
犯罪造成之傷害,促進社會安全,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本法名稱及立法目的之修正,爰酌作文字修正。
二、考量犯罪係社會多種因素共同作用之結果,除對犯罪者施以刑罰制裁
    外,國家對於犯罪發生之防止或被害之預防,有其責任存在,且從歷
    史發展觀之,將刑罰權賦予國家獨占,正是人民從自我保護任務解除
    之明白宣示。此外,由現行之立法目的觀之,即係以保護犯罪被害人
    及其家屬之生活照顧為出發(論者稱之生活保護理論),強調人民若
    因犯罪被害而導致無法維持原有生存能力,此時犯罪被害人如同身心
    障礙者、幼兒或老人等,均屬社會中之弱勢族群,國家自應提供適當
    協助,視為社會福利或社會救助體系之一環,並基於國家責任,維護
    人民基本權益(可謂國家責任理論)。是以,配合本法名稱之修正,
    並為善盡國家責任,政府自應透過提供各項保護服務(含法律、心理
    、生理與長期照顧等)及經濟支持(如犯罪被害補償金或其他經費補
    助),以協助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回復正常、平穩生活,修復因犯罪
    而造成之傷害,並保障其相關權益,促進社會安全,爰為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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