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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一條
本標準依洗錢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四項後段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本法業於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經總統修正公布全文,爰修正本辦法授 權條文,由本法第七條變更條次為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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