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廠設立登記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18日

條文關聯

  凡中華民國境內之工廠,除國防部所屬軍需工廠外,悉依本規則申請設
  立許可及辦理登記。
  國防部所屬軍需工廠改制為公、民營事業工廠時,為維持其繼續生產,
  於改制之日起三年內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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