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91.11.27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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