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條文關聯

經濟部為辦理產業園區與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開發及管理業務
,特設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立法理由〕
一、產業園區管理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二、為精簡法條用字,本法如同時規範「產業園區與科技產業園區」事項
    時,以「園區」簡稱之;如僅係規範科技產業園區或產業園區個別事
    項時,則分別以「科技產業園區」、「產業園區」標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