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為辦理產業園區與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開發及管理業務 ,特設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一、產業園區管理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二、為精簡法條用字,本法如同時規範「產業園區與科技產業園區」事項 時,以「園區」簡稱之;如僅係規範科技產業園區或產業園區個別事 項時,則分別以「科技產業園區」、「產業園區」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