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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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為辦理產業園區與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開發及管理業務
,特設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立法理由〕
一、產業園區管理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二、為精簡法條用字,本法如同時規範「產業園區與科技產業園區」事項
    時,以「園區」簡稱之;如僅係規範科技產業園區或產業園區個別事
    項時,則分別以「科技產業園區」、「產業園區」標示。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園區發展相關法規、策略規劃、施政計畫與政策之推動及管理。
二、園區開發規劃、用地與建物之取得及開發工程。
三、園區環境管理、永續發展及工業安全衛生輔導業務。
四、園區綜合管理、財務管理及資料應用。
五、園區投資促進、招商、宣傳、經營輔導及創新發展。
六、工業專用港之設置、興建、營運及管理業務。
七、科技產業園區工商團體業務、進出口業務之行政管理與商工登記、貨
    品輸出入之審核簽證及原產地證明書、加工證明書之核發。
八、科技產業園區土地使用管制、建築許可及建築管理。
九、科技產業園區工廠設置、勞動檢查及勞工行政業務。
十、其他有關園區管理事項。
〔立法理由〕
本局之權限職掌。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
二職等。
〔立法理由〕
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理由〕
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立法理由〕
本局依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理由〕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
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
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理由〕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