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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一條
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發展,特依有線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設置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 金),並依同條第四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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