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本辦法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
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配合本法制定公布,現行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職業災害保險規定將不再適用
。另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前項醫師開具資格、門診單之申領
、使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發布。」爰修正本辦法之訂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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