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第四條第 一項規定訂定之。
一、本辦法之授權依據。 二、為照顧弱勢族群及提供關懷服務,加強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 障礙者、中低收入老人、弱勢兒童及少年、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特 殊境遇家庭子女之經濟安全,爰針對渠等加發生活補助,以協助安頓 其生活,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實(食)物銀行據點擴大補 助冷藏及冷凍設備,以增加提供物資品項,協助弱勢民眾維持基本生 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