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
條例)於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經總統令公布,係因應全球經濟面對嚴
峻挑戰,尤其烏俄戰爭、美中經濟競爭及各國通膨,引發各國對經濟安全
之重視。本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定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
享經濟成果之項目如下:…四、加強照顧弱勢族群及提供關懷服務。…」
;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前條各款項目之執行方式、得委託或委辦事項、
期間、基準、金額、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編
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為照顧弱勢族群及提供關懷服務,加強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
者、中低收入老人、弱勢兒童及少年、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特殊境遇家
庭子女之經濟安全,針對渠等加發生活補助,以協助安頓其生活,並就各
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實(食)物銀行據點擴大補助冷藏及冷凍設備,
以增加提供物資品項,協助弱勢民眾維持基本生活。爰依本條例第四條第
一項規定,就加發生活補助、實(食)物銀行充實冷藏及冷凍設備補助之
資格條件、發放金額、執行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衛生福利部關懷
弱勢加發生活補助及擴大實(食)物銀行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授權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加發生活補助之資格條件。(第二條)
三、加發生活補助之發放金額、發放期間,兼具不同資格者,應從優擇一
發給。(第三條)
四、本部得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加發生活補助,及其發放方式。
(第四條)
五、實(食)物銀行冷藏及冷凍設備補助之申請方式。(第五條)
六、補助冷藏及冷凍設備之實(食)物銀行據點申請資格、要件。(第六
條)
七、實(食)物銀行冷藏及冷凍設備補助之補助項目、基準及補助期間。
(第七條)
八、冷藏及冷凍設備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列冊管理,列冊設
備之實(食)物銀行據點應配合接受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調
度,支援弱勢民眾或災民。(第八條)
九、本部得派員了解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及擴大實(食)物銀行補助辦
理情形,及相關查核規定。(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