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訂定之。
一百十年一月二十日修正公布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退除役官兵之 輔導就業,由輔導會創設附屬事業機構,或分別推介至各機關(構)、行 政法人、事業、團體及學校予以安置;其資格、優先順序、審核與廢止條 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爰配 合修正本辦法授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