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業字第11000218161號 令修正發布第1條、第18條條文,自110年1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 就業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57年11月1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57)輔貳字第333 31號令訂定發布(中華民國57年8月19日行政院(57)臺防字第6586號令核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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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66年6月11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66)輔貳字第091 41號令修正發布(中華民國66年5月18日行政院(66)臺防字第3965號函核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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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69年10月8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69)輔貳字第151 117號令修正發布(中華民國69年9月12日行政院(69)臺防字第10639號函 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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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71年8月6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71)輔貳字第144 70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71年7月22日行政院(71)臺防字第12341號函 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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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86年7月16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86)輔貳字第335 1號修正發布全文18條,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行政院 院臺規字第1020151451號公告第 6條所列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 導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2年11月1日起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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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業字第1050029459號 令修正發布第1條至第3條、第5條、第6條、第18條條文,自 105年3月1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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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業字第11000218161號 令修正發布第1條、第18條條文,自110年1月1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五十七年十一月一日
訂定發布,經歷五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日。
茲配合一百十年一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五條第
一項規定:「退除役官兵之輔導就業,由輔導會創設附屬事業機構,或分
別推介至各機關(構)、行政法人、事業、團體及學校予以安置;其資格
、優先順序、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
請行政院核定之。」,及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
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及第
二十七條之一,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爰修正本辦法第一條、第
十八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訂定之。
〔立法理由〕
一百十年一月二十日修正公布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退除役官兵之
輔導就業,由輔導會創設附屬事業機構,或分別推介至各機關(構)、行
政法人、事業、團體及學校予以安置;其資格、優先順序、審核與廢止條
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爰配
合修正本辦法授權依據。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三月
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八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
行。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除外規定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
    確。
二、配合一百十年一月二十日修正公布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第五條、第十一條、
    第十三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新增第三項,明定本辦法一百十年四月八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
    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