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對原子能工作具有貢獻人士,特 依獎章條例第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修正為「核能安全委員會」。理由同修正名 稱之說明。 二、配合獎章條例第九條修正,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業予刪除,爰 配合修正本條相關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