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核能安全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條文關聯

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對原子能工作具有貢獻人士,特
依獎章條例第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立法理由〕
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修正為「核能安全委員會」。理由同修正名
    稱之說明。
二、配合獎章條例第九條修正,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業予刪除,爰
    配合修正本條相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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