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5日

條文關聯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鑑定勞工職業疾病,依本會組織
  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設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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