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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5日
制定依據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76年7月13日
第二十四條(各委員會之設立)
本會因業務需要,經行政院核准,得設各種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所需 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