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五項規
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第二項)本保險費率,分為行業別災害費率
及上、下班災害單一費率二種。……(第四項)僱用員工達一定人數以上
之投保單位,第二項行業別災害費率採實績費率,按其最近三年保險給付
總額占應繳保險費總額及職業安全衛生之辦理情形,由保險人每年計算調
整之。(第五項)前項實績費率計算、調整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又依本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三條第三
項至第六項有關職業災害保險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自本法施行之日
起,不再適用。爰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修正本辦法訂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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