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依據公開發行股票 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三條第九項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 關)金管證交字第1100361467號令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主管機關)於110年4月22日以金管證交字第 1100361467號令,公告指定本公司為辦理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相關規定事項之機構,並廢止原函令,爰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