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核股務單位股務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稽字第110 0023150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增訂第10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110年11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00359011號函同意備 查)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7年3月17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7)臺財證(三)字第2 1275號函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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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0年1月19日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90)證保稽字第009 52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13條;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0年1月8日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臺財證(三)字第99980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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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4年3月10日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證保稽字第0940010 50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條、第4條、第11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 華民國94年2月1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3字第0940105134 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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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法字第09500 15948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3條;並自95年 3月27日合併基準日起 實施(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三字第09 50110032號函及95年3月22日金管證四字第0950110033號函及95年3月27 日金管銀四字第09500116030號函及中央銀行95年3月23日臺央業字第09 50004125號函辦理) (原名稱: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查核股務 單位股務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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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三字第0970033116 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第4條、第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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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稽字第09900 26018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8條;增訂第8條之1條文;並自即日起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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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法字第101 2055320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並自 101年10月15日起實施(中華 民國101年10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10044879號函准 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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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稽字第110 0023150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增訂第10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110年11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00359011號函同意備 查)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公司進行選案查核,發現股務單位有缺失之事項時,應依下列標準於查
核報告中判斷股務單位違規情節之輕重程度,並提出建議處置方式:
一、重度:辦理股務作業嚴重影響股東權益,造成市場秩序混亂者。
二、中度:非屬重大影響股東權益,或得以補正者。
三、輕度:屬單純作業缺失,未損及股東個人權益,或僅涉及個別股東權
    益影響輕微者。
〔立法理由〕
一、本條係新增。
二、依主管機關 110年9月6日金管證交字第1100352766號函,檢附代辦股
    務機構違反法令及內部控制制度之處分標準,將違規情節輕重程度區
    分為重度、中度,輕度 3級,爰增訂本公司於選案查核發現股務單位
    有缺失之事項時,應依前開標準於查核報告中判斷股務單位違規情節
    之輕重程度,並提出建議處置方式,爰新增之。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依據公開發行股票
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三條第九項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
關)金管證交字第1100361467號令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立法理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主管機關)於110年4月22日以金管證交字第
1100361467號令,公告指定本公司為辦理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相關規定事項之機構,並廢止原函令,爰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