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進行選案查核,發現股務單位有缺失之事項時,應依下列標準於查
核報告中判斷股務單位違規情節之輕重程度,並提出建議處置方式:
一、重度:辦理股務作業嚴重影響股東權益,造成市場秩序混亂者。
二、中度:非屬重大影響股東權益,或得以補正者。
三、輕度:屬單純作業缺失,未損及股東個人權益,或僅涉及個別股東權
益影響輕微者。
〔立法理由〕 一、本條係新增。
二、依主管機關 110年9月6日金管證交字第1100352766號函,檢附代辦股
務機構違反法令及內部控制制度之處分標準,將違規情節輕重程度區
分為重度、中度,輕度 3級,爰增訂本公司於選案查核發現股務單位
有缺失之事項時,應依前開標準於查核報告中判斷股務單位違規情節
之輕重程度,並提出建議處置方式,爰新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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