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要點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主管機關)金管證交字第1100361467號令訂定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0年4月22日以金管證交字第1100361467號令,公 告指定本公司為辦理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相關規定事項之機構 ,並廢止原函令,爰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