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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主管機關)金管證交字第1100361467號令訂定之。
〔立法理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0年4月22日以金管證交字第1100361467號令,公
告指定本公司為辦理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相關規定事項之機構
,並廢止原函令,爰修正之。

本要點所稱股務單位人員係指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
所買賣之公司自辦股務者,或受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
處所買賣之公司委託辦理股務之機構,其辦理股務事務之主管及業務人員
。

股務單位人員應符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條之資格規定。

股務單位人員於執行職務前,應由所屬公司將相關資格證明文件,上傳至
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

股務單位人員有異動者,其所屬公司應於異動後次月十五日前,將異動情
形依前條之方式彙總向本公司辦理申報。

本公司於受理申報後,應將審查結果以電子郵件通知申報之公司。

未依本要點之規定期限向本公司辦理申報者,本公司即逕行陳報主管機關
。

本要點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