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平、公正、公開選任董事,爰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 十一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訂定本程序。
配合金管會於2018年12月19日發布金管證發字第 10703452331號令,要求 所有上市櫃公司應自現任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時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 察人,爰刪除條文有關監察人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