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執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金管證交字第1130380209號令修正公布證券交易法 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下稱取得股份申報辦法)規定 ,行政委託予本中心受理之案件,訂定本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