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準則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立法理由〕
配合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七條之一增訂第二項,爰酌予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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