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之考成,依本條例行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一、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九一號解釋之意旨,對於公務人員之免職 處分,應以法律定之,以確保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交通部 所屬事業機構現行適用之「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規則」係屬行政命令 ,並無法律授權依據,為期依法行政,爰制定本條例。 二、第二項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