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之考成,依本條例行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 一、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九一號解釋之意旨,對於公務人員之免職
處分,應以法律定之,以確保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交通部
所屬事業機構現行適用之「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規則」係屬行政命令
,並無法律授權依據,為期依法行政,爰制定本條例。
二、第二項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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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交通事業人員,係指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任用之人員。
〔立法理由〕 本條就本條例之適用對象予以定義,以利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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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之考成,區分如下:
一、年終考成:係指交通事業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
任職期間之成績。
二、另予考成:係指交通事業人員於同一考成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
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成。
三、專案考成:係指交通事業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成。
交通事業人員任現職經敘定資位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成,不滿
一年者,在同一考成年度內調任不同資位職務時,得以年終敘定有案之
資位職務併計調任前資位職務辦理年終考成。但均以調任並繼續任職者
為限。具有交通事業人員任用資格之政務人員、教育人員、公務人員或
其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交通事業人員,經敘定資位者,其轉任當年未辦
理考核及未採計提敘薪級之年資,得比照前項經敘定之年資,合併計算
參加年終考成。
另予考成,於年終辦理之。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
得隨時辦理之。
交通事業人員於考成年度內,任職已達六個月,轉任非交通事業機關(
構)者,如其轉任前之年資,未經所轉任機關(構)併計辦理考績、考
成或考核者,得由轉任前之機關(構)予以查明後,於年終辦理另予考
成。
〔立法理由〕 一、交通事業人員之考成分為:年終考成、另予考成及專案考成。並就
各類考成應具備之資格及限制加以明定。
二、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任用之交通事業人員,其隸屬組織有為機
關性質者,如交通部所屬公路局等,為期周延,故本條例之相關條
文中,均以機關(構)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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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均分工作績效、品德操守及其他與業務有關之項
目評分。各項評分標準,依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表之規定。
前項考成表,由事業機關(構)視業務特性訂定,報請交通部備查。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規定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之評分項目。
二、第二項規定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之考成表,由事業機關(構)視業
務特性訂定,報請交通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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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以一百分為滿分,除採存分制者外,分甲、乙、
丙、丁四等,各等分數及獎懲,規定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丁等:不滿六十分。
二、年終考成考列甲等者,晉薪級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
獎金;已敘至本資位最高級者或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法規規定不得
再晉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考列乙等者,晉薪級
一級,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至本資位最高級者
或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法規規定不得再晉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給
總額之一次獎金。考列丙等者,留原薪級。考列丁等者,免職。
三、另予考成考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考列乙等
者,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考列丙等者,不予獎勵。考
列丁等者,免職。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考列甲等、丁等之條件,準
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規定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之獎懲標準及方式。
二、第二項規定考列甲等、丁等之條件,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
細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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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所屬郵政總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二交通事業機構人員之年
終考成及另予考成,採存分制規定辦理。其年終考成總分數以一百分為
滿分,獎懲之規定如下:
一、滿七十分者,晉薪級一級,已敘至本資位最高級者或依交通事業人
員任用法規規定不得再晉級者,給予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超過七十分之分數並予以存記,累計七十分之分數再晉一級,無級
可晉者,合併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者,留原薪級。
三、不滿六十分者,免職。
另予考成之獎懲,規定如下:
一、滿七十分者,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超過七十分之分數
,每一分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七十分之一之一次獎金。
二、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者,不予獎勵。
三、不滿六十分者,免職。
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考列八十分以上之條件,由交通部訂定,並送銓敘
部備查。不滿六十分之條件,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考列丁等條件之規定
。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郵政總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人員之年終
考成及另予考成採用存分制,及明定其獎懲之標準。
二、為配合採用存分制機構業務之特性,於第二項規定八十分以上之條
件,由交通部訂定,送銓敘部備查。不滿六十分之條件,準用公務
人員考績法考列丁等條件規定,俾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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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於考成年度內已升資晉級者,年終考成不再晉級。但專案
考成,不在此限。
考成年度內升任較高資位職務已敘較高薪級,其以前經敘定有案之較低
資位職務合併計算辦理較高資位職務之年終考成者,考列乙等或七十分
以上,不再晉敘。但專案考成,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規定年度內已升資晉級者年終考成不再晉級。但專案考成不
在此限。
二、第二項規定考列乙等或七十分以上,不再晉敘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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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除專案考成外,遇有足資鼓勵之事蹟或儆誡之行為時,應
隨時予以獎懲。平時考核之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為申
誡、記過、記大過。於年終考成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
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成應列丁等或不滿
六十分。
前項平時考核之獎懲標準表,由各事業機關(構)擬訂,報交通部核定
,並送銓敘部備查。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規定平時考核獎懲種類及獎懲得相互抵銷,但無獎懲抵銷累
積達二大過者,應考列丁等或不滿六十分。
二、第二項規定平時考核獎懲標準表之訂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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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於考成年度內受記一大功以上獎勵者,年終考成不得列丙
等或六十九分以下;記一大過者,不得列乙等或七十分以上。
〔立法理由〕 明定記大功、記大過者之考成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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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考成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獎懲依下列規定:
一、一次記二大功者,晉薪級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已敘至本資位最高級者或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法規規定不得再晉
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因一次
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成者,不再晉薪級,改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
一次獎金。
二、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專案考成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規定專案考成之獎懲標準。
二、第二項規定專案考成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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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專案考成一次記二大功、二大過之標準,依下列規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記二大功:
(一)對本事業之業務或技術上有特殊貢獻,經採行而獲得重大成效
者。
(二)對主辦業務,提出重大革新具體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三)遇有特殊危急事變,冒險搶救,保全本事業或公眾重大利益,
有具體事蹟者。
(四)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之發生,或已發生而處置得宜
,能予有效控制,免遭嚴重損害者。
(五)遇案情重大事件,不為利誘,不為勢劫,而秉持立場,為政府
或本事業增進榮譽,有具體事實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記二大過:
(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二)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
有確實證據者。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損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四)執行職務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或
本事業遭受重大損害者。
(五)遇有特殊危急事變,畏難規避或救護失時,致本事業或公眾蒙
受重大損害者。
(六)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七)對本事業之重大危害,疏於察覺防範,或因循瞻護、或隱匿不
報或臨時措置失當,因而貽誤事機,致本事業遭受重大損害者
。
(八)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九)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十)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依本條例規定一次記二大功或二大過之專案考成,應引據本條例條文,
詳述具體事實,按規定程序辦理。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參照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明定專案考
成之標準。
二、第二項規定一次記二大功或二大過專案考成之辦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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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總機關(構)首長之考成,由交通部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立法理由〕 明定事業總機關(構)首長考成之核定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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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應按資位編造清冊,並應填具人數統計表,其中
列丁等或不滿六十分者,應檢附其考成表;專案考成,應填具專案考成
清冊及記大功(過)事實表。
前項考成清冊,考成人數統計表及記大功(過)事實表,由交通部定之
。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規定考成清冊、考成人數統計表及記大功(過)事實表之編
造事宜。
二、第二項規定考成清冊、考成人數統計表及記大功(過)事實表,授
權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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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辦理之考成結果,應自次年一月起執行;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成及
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成,自權責機關
(構)核定之日起執行。但考成應予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
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立法理由〕 明定年終考成、另予考成、專案考成之執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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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之考成,由各事業機關(構)考成委員會初核,並經機關
(構)首長覆核後,報請交通部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構)核定。其任用
案應送銓敘部者,並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成或
主管僅有一級,或因特殊情形報經上級機關(構)核准不設置考成委員
會者,除考成免職應送上級機關(構)考成委員會考核外,得由該機關
(構)主管逕行考核。
考成委員會對於考成案件,認為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考核紀錄及案卷
,並得向有關人員查詢。對於考成擬予免職人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於處分前並應給予受處分人員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規定考成之權責及辦理之程序。
二、第二項參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對於擬予免職人員應給
予陳述及申辯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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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成結果,由辦理考成之機關(構)以書面通知受考人。考列丁等或不
滿六十分及專案考成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者,應附記處分理由及不服考成
決定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構)等相關規定。
〔立法理由〕 明定考成結果由辦理考成機關(構)通知受考人,考成結果應予免職者
,應附記處分情形及其救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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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成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除本機關(構)人事主管為當然委
員及第二項所規定之票選人員外,餘由機關(構)首長就本機關(構)
人員中派兼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
前項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由本機關(構)人員票選產生之。
考成委員會委員之任期,自當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
〔立法理由〕 明定考成委員會之組織、委員之產生方式、人數及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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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成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決議。但年終考成、另予考成考列丁等或不滿六十分或專案考
成,應經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始得決議。
前項決議,得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之。
〔立法理由〕 明定考成委員會會議之出席人數及決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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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考成人員對考成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反者,按情
節輕重,予以懲處。
〔立法理由〕 參照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二十條之規定,明定辦理考成人員應嚴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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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明定本條例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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