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污水下水道建設效益,以改善生活 環境品質,對臺北市污水下水道到達地區之建築物原匯入地下室污水處 理設施無法直接接入污水下水道者,補助其將地面層以上衛生排水設備 直接接入污水下水道所需修改衛生排水管線系統之部分費用,特訂定本 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