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物地下室既有衛生排水設備修改接入污水下水道補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3年7月30日

條文關聯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污水下水道建設效益,以改善生活
  環境品質,對臺北市污水下水道到達地區之建築物原匯入地下室污水處
  理設施無法直接接入污水下水道者,補助其將地面層以上衛生排水設備
  直接接入污水下水道所需修改衛生排水管線系統之部分費用,特訂定本
  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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