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物地下室既有衛生排水設備修改接入污水下水道補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3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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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污水下水道建設效益,以改善生活
  環境品質,對臺北市污水下水道到達地區之建築物原匯入地下室污水處
  理設施無法直接接入污水下水道者,補助其將地面層以上衛生排水設備
  直接接入污水下水道所需修改衛生排水管線系統之部分費用,特訂定本
  辦法。

  本辦法以本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為管理機關。

  本辦法補助對象,指本府於八十八年二月十二日發布修正臺北市下水道
  用戶排水設備標準前,建築物衛生排水設備,未預設切換裝置供地上層
  污水匯流後直接排入地面預留陰井之連接管線,並可供單獨收容地下層
  污水量之污水坑及管線切換系統者。

  本辦法之費用補助基準,按使用執照、建物登記謄本或稅捐機關課稅資
  料,計算該建築物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得併計騎樓)面積,分級補助
  。每一建築物補助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且補助以一次
  為限。
  前項分級補助基準表,由管理機關定之。

  符合本辦法規定得申請補助者,於施工前,由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報備
  有案之管理委員會或二分之一以上區分所有權人,檢具下列文件,向管
  理機關申請核定補助金額:
  一、修改衛生排水設備補助申請書。其為區分所有權人提出申請者,並
      應檢附二分之一以上區分所有權人簽章之名冊。
  二、經所有權人會同其所委託合格承裝商或專業技師簽認之設計圖說。
  三、使用執照、建物登記謄本或稅捐機關課稅資料之影本。
  四、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申請人共推之代表人之身分證影本。其為區
      分所有權人共推代表人者,並應檢附區分所有權人代表授權書。
  前項申請人得委任代理人辦理申請;代理人申請時應檢附代理(含竣工
  查驗申請領取補助費之權利)委任書。
  申請不符規定或未提出申請者,不予補助。
  本府編列之年度補助經費預算用罄時,不予受理申請。

  修改衛生排水設備完成接入污水下水道後,應檢附同案下列文件,申請
  管理機關辦理竣工查驗:
  一、竣工資料卡。
  二、衛生排水設備之管理、維護切結書。
  三、領款收據。

  管理機關應於竣工查驗合格日起十五日內撥付補助費。

  本辦法所需申請書表,由管理機關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