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為辦理共同管道建設,籌措建設財源,以促進公 共工程之順利進行,特設置臺北市共同管道基金(以下 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 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 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