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共同管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8月09日

條文關聯

  臺北市為辦理共同管道建設,籌措建設財源,以促進公
  共工程之順利進行,特設置臺北市共同管道基金(以下
  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
  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
  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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