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共同管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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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為辦理共同管道建設,籌措建設財源,以促進公
  共工程之順利進行,特設置臺北市共同管道基金(以下
  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
  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
  辦法之規定辦理。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
  基金,其定位屬借貸性質,以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工務局為管理機關。並得設臺北市共同管道基金管
  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其設置要點由本府
  定之。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或事業機構提供之專款收入。
  二、本基金墊付共同管道建設經費之分擔收回款收入。
  三、共同管道維護管理費收入。
  四、個人或團體之捐助款收入。
  五、本基金孳息收入。
  六、貸款利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

  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共同管道及相關附屬設施之規劃設計費及施工費支
      出。
  二、共同管道及相關附屬設備之管理維護費用支出。
  三、配合共同管道管線拆遷之費用支出。
  四、辦理其他興建共同管道相關事項之費用支出。
  五、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支出。
  六、從事本國各級政府公債、國庫券、銀行可轉讓定期
      存單及其他短期票券等之短期投資支出。
  七、從事與本基金業務相關產業之投資支出。
  前項第五款支出由本基金孳息收入支應。
  前條第一款提供資金之政府或事業機構,於其所提供資
  金範圍內運用本基金者,免付利息。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
  ,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本基金在市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儲,循環運用。但一
  年以上之閒置資金,得選擇其他條件優厚、信用良好之
  金融機構辦理定期存款。

  運用本基金者,應檢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等文件提出
  申請:
  一、使用計畫、經費利息及其預算。
  二、使用金額。
  三、預定進度。
  四、償還計畫及其財源。
  五、訂定之契約書。

  運用本基金者,應將所有款項在市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
  存儲,循環運用。

  運用本基金者,應依使用計畫切實執行,並受管理委員
  會監督。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
  權益應依政府或事業機構原提供之資金比例返還之。

  管理委員會之決議事項經主任委員核定後,以管理機關
  名義行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