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人行地下道及人行天橋認養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人民、法人或團體無償認養,以維護
、更新、改善及美化本市人行地下道或人行天橋(以下簡稱人行設施),
特訂定本辦法。
有關人行設施之認養,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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