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人民、法人或團體無償認養,以維護 、更新、改善及美化本市人行地下道或人行天橋(以下簡稱人行設施), 特訂定本辦法。 有關人行設施之認養,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