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巿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確保身心障礙福
  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具有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特依身心障礙者權
  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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