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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巿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一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確保身心障礙福 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具有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特依身心障礙者權 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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