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張貼廣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在臺北市廣告
物管理自治條例未制定前,為導正臺北市市民、公益團體、公、私法人、
機關(構)以張貼方式將廣告張貼於廣告板(欄),以維護市容整潔美觀
,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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