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在臺北市廣告
物管理自治條例未制定前,為導正臺北市市民、公益團體、公、私法人、
機關(構)以張貼方式將廣告張貼於廣告板(欄),以維護市容整潔美觀
,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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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廣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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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廣告板(欄)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要件,並檢具設置場所之所有權人
證明文件或使用權同意書,向本局申請許可後辦理:
一、設於建築物一樓側牆、前後圍牆非門窗位置之牆面、店面門面、柱子
或騎樓靠街邊柱子之內側牆面,並固定於既有牆(柱)面上且不妨礙
公共安全者。
二、廣告板(欄)之造型及底色,應與背景建築物、牆面或其他景色相容
。如使用相近色系或透明材質之底板,最大規格上限不得超過一百二
十公分乘二百四十公分,厚度不超過十公分且邊緣作成弦弧形,並劃
出欄位(格子),且其設置顏色、型式及固定方式,已依鄰近之社區
發展協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里鄰辦公處及本府有關單位函告之
意見修正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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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廣告板(欄)設置原則如下:
一、張貼廣告板(欄)之總量管制,以各行政里為單位,每里得設置十個
,必要時,本局得公告調整之。
二、張貼廣告板(欄)應劃分整齊之區格,以黏貼、插置或磁吸之小張廣
告方式張貼,格式應一致。
三、同一地點所設置之廣告板(欄),至少應保留四分之一欄位,開放予
附近居民作為租售房屋、聘僱保母、守望相助等廣告使用。
四、張貼廣告板(欄)設置之高度,其上沿應低於距地面三公尺以下,下
沿高於距地面一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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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廣告板(欄)設置者,應依下列方式管理:
一、應標示設置者名稱、地址、電話、本局許可字號、申請張貼方式及紙
張大小之規格。
二、張貼廣告時,應交由設置者代為張貼,並加蓋設置者章戳,以供識別
。
三、應隨時維持其整潔美觀及安全,無破損、飄動、褪色、塗鴉或將廣告
張貼於區格外之情形。
四、張貼廣告板(欄)除免費提供者外,得酌收管理維護費用,其張貼期
限屆滿者,由設置者負責清理。
五、廣告板(欄)停止使用時,或設置許可經撤銷者,由設置者負責自行
拆除,並向本局當地區清潔隊報備。逾期不為拆除時,由本局代為拆
除,所需費用由設置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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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板(欄)設置者管理不善或未依規定張貼廣告者,視為違法張貼廣告
,本局得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除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處
罰外,並得撤銷其設置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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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而符合建築法、廢棄物清理法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等法律規定處罰要件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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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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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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