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為保障一般廢棄物處理場(廠)重置及復育財源,確保一般廢棄 物清除處理工作順利推動,特設置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以 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預算法第九十 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及臺北市環境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 自治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 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